□黃志斌
慈善信托是第三次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具有財產獨立性、形式靈活、保值增值等獨特優點。在新的歷史時期,慈善信托將進一步發揮其在匯聚社會資源、傳遞社會關愛、促進社會和諧、縮小收入差距、提升社會治理等方面的優勢,為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作出更大貢獻。
2023年9月5日是第八個“中華慈善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慈善信托已備案1460單,備案財產規模61.57億元。然而,我國慈善信托的發展仍然面臨一些重大挑戰。
面臨的問題和瓶頸
我國慈善信托起步相對較晚,基礎相對薄弱,法律體系尚未完善,社會公眾對慈善信托的認知程度較低。此外,稅收優惠政策和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等基礎性問題也亟待解決。因此,需要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信托公司共同努力,加強宣傳和推廣工作,表彰和鼓勵積極參與的各方以提高社會公眾對慈善信托的認知度。另外,需要協調財稅部門和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制定慈善信托稅收優惠政策和財產登記制度,或者允許相關部門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試點探索,積累經驗后再推廣至全國范圍?梢越梃b國內外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監管機制,以防止慈善信托偏離初衷,確保其成為社會公眾參與公益慈善活動的有力工具和實際落地的載體。
2016年頒布的《慈善法》將慈善信托引入公眾視野,至今已有7年。然而,與慈善信托成熟、穩定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和日本相比,中國的慈善信托仍處于初級階段。許多人僅將信托視為一項投資理財工具,而未深刻理解信托也可以用于推動慈善事業。當前,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對慈善信托的了解和積極參與程度尚顯不足,這一概念尚未深入人心。實際應用中,社會上對慈善信托存在誤解,有人將其誤以為等同于慈善捐贈,有人將其視作慈善組織的競爭對手,還有人將慈善信托看作金融產品。
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未能有效落地,信托公司因此無法為委托人開具公益性捐贈發票,這成為企業和高凈值人群參與慈善信托的重要阻礙之一。因此,需要政府相關部門著手解決這一問題,提供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確保其有效實施以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參與慈善信托,從而促進慈善事業的繁榮發展。
目前,業內通過捐贈人首先將捐贈資金捐贈給慈善組織,然后由慈善組織出任委托人,或者由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共同擔任受托人的雙受托人模式,間接實現了稅收優惠。然而,這種模式的確存在一些問題,如拉長了捐贈流程,增加了溝通成本,降低了捐贈人的自由度,同時可能影響了一部分捐贈人應得的權益。
因此,政府和相關部門需要審慎考慮,制定更加靈活的政策和法規,以解決信托公司無法直接提供稅收優惠的問題。這樣可以促進慈善信托的發展,降低參與門檻,鼓勵更多的捐贈人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從而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另外,非交易過戶困難影響了非現金類慈善信托的設立。慈善信托的財產可以包括貨幣資金以及股權、證券、不動產等非貨幣財產。尤其是后者在未來發展中有望成為主要趨勢。目前,在委托人將資金類資產交付設立慈善信托時,一般不需要征稅。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存在一個問題,即當委托人以股權、不動產等非貨幣財產設立慈善信托時,由于有關部門認定其是交易過戶,可能需要征稅,這一巨額稅負可能會對非現金類慈善信托的設立產生負面影響。
五大發展建議
(一)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慈善信托宣傳推廣力度
作為共同富裕示范區,浙江省各級政府部門已積極推動慈善信托的宣傳和設立工作。然而,從全國范圍來看,慈善信托仍然是一個相對新興的領域,許多地級市尚未取得慈善信托方面的突破。因此,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慈善信托的宣傳推廣力度。
具體措施可以包括制作公益性廣告,通過國家級廣播、電視、微博、微信、抖音等多種新老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引導和普及慈善信托的文化和理念。這有助于讓更多人了解慈善信托,認識到慈善信托是一項人人可參與的公益事業。此外,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慈善信托服務的可及性和公眾參與的便捷性,確保慈善信托真正滿足社會實際需求。
(二)建議政府部門落實慈善信托稅收優惠政策
考慮到當前實踐過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稅收難題,結合對慈善信托設立的實踐經驗,提出以下初步建議:
1.參照慈善捐贈確立慈善信托委托人稅收優惠,明確企業以貨幣資金、不動產、動產、股權、有價證券等財產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比照慈善捐贈,允許企業對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并允許結轉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委托人為個人時,應當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2.將慈善信托作為慈善組織對待,慈善信托本身不是法人,也非組織,開票的主體是受托人,或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由財稅部門代開慈善捐贈發票。最終達到的效果是不管是慈善組織還是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都能憑民政部門的備案憑證開具慈善捐贈發票。
3.當委托人以股權、不動產等設立慈善信托時,在股權、不動產等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轉移時,可按照市場價格法確認價值,但需要將不少于增值部分應繳納稅費部分在設立慈善信托后的第一個年度內作公益性支出。
4.在以不動產、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設立慈善信托時,也應在財產轉移環節免征增值部分的所得稅并減免交易稅費。
(三)建議政府部門落實慈善信托財產登記管理制度
針對非交易過戶困難影響不動產、股權等慈善信托問題,建議政府部門出臺慈善信托財產登記管理制度,或在某地先行先試,總結經驗后再推廣至全國各地,核心政策建議如下:推動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開展慈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避免因財產轉移登記而產生大量稅費。以不動產為例,被信托的不動產所有權不一定要辦理轉移登記,可直接辦理信托登記,并在委托人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上注記信托事項,從而標識出信托財產具備獨立性并使之讓各方周知,實現信托財產區別于委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自有財產的目標。目前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已在上海浦東新區試點開展信托財產登記事項,信托財產登記破冰已經見到曙光。
(四)建議進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監管機制
根據《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當前我國的慈善信托受到民政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雙重監管。民政部門負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備調查處理權以應對慈善信托領域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有權對慈善信托受托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則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主要關注信托公司的管理和信托財產的運用等方面,兩個部門之間還建立了監管協作機制。在推動慈善信托稅收政策和財產登記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有必要吸取國內外慈善信托發展中的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以確保慈善信托的合規運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建議在共同富裕示范區先行先試
地方實踐表明,慈善信托稅收優惠政策和財產登記制度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和多部門的協調合作。因此,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協調財稅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等相關機構,制定慈善信托稅收優惠政策和財產登記制度;蛘,可以授權相關部門在共同富裕示范區進行先行先試。這樣做將有助于明確試點城市相關部門在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和財產登記方面的權限,推動慈善信托在示范區的發展。
(作者系昆侖信托首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