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第二條的規定,所謂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在一個典型的信托關系里,通常有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和使用該信托財產。委托人一般在信托設立后即退出信托關系,整個信托關系僅剩下受益人與受托人。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適用于法人之間,其特征是:
(一)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
(二)信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托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托人承擔。
(三)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托事務。
(四)信托產權仍歸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暫時的占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托人。
(五)信托合同是有償的,委托人按合同約定給受托人償付酬金,并承擔風險。
二、資金信托合同的兩種常見的合同簽訂方法
資金信托合同就是信托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有關資金信托的合同。重點在于明確信托目的、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信托利益、信托風險等重要事宜。在日常資金信托合同的簽訂時,經常出現兩種簽訂方法: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在信托合同約定資金的貸款使用用途,固定的借款時間、固定的借款利率,償還利息及本金的時間,受托人信托公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在信托合同沒有約定資金的使用用途,約定信托公司獲得的收益取決于信托公司對信托資金的運作情況而定。
三、資金信托合同的節稅簽訂技巧分析
從以上兩種合同的簽訂技巧中,從節稅的角度來講,必須按照第二種方法來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即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比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會使委托人承擔更多的稅負。具體利益分析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貸款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基于此分析,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委托人從受托人信托公司獲得的信托收益,要依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由于在信托合同中未約定資金的使用用途,而且約定信托公司獲得的收益取決于信托公司對信托資金的運作情況而定,則委托人從受托人信托公司獲得的信托收益,屬于投資收益,不構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只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比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將使委托人少繳納更少的稅收。
某投資公司與信托公司簽訂合同的節稅分析
1、案情介紹
A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就其資金實現最大化收益的考慮,委托B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B公司)辦理信托事宜,A公司與B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約定將A公司的資金交由B公司托管,并按期獲取相應的收益。A公司與B公司面臨兩種合同簽訂方法: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A公司與B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將信托資金1000萬元以貸款的形式貸給某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貸款期限2年,年利率為10%,本金和利息于貸款期限2年到期時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照利息收益的10%作為傭金收益。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A公司與B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將信托資金1000萬元,交給B公司信托管理,由信托公司B公司自由運作,B公司按照其對信托資金運作所實現收益的10%作為其收益,假設B公司運作信托資金給A公司實現200萬元的收益。
營改增后,金融保險業的增值稅稅為6%,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費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況下,請分析以上兩種合同簽訂方法,A公司應選擇哪一種簽訂方法使其稅負最低?
2、涉及稅負分析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的稅負分析: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貸款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基于此分析,兩種合同的涉稅分析如下。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委托人A公司從受托人信托公司獲得的信托收益,要承擔的稅負如下:
增值稅=1000×10%×2÷(1+6%)×6%=11.32(萬元)
企業所得稅=[1000×10%×2÷(1+6%)-1000×10%×2÷(1+6%))×10%]×25%=(188.68-18.87)×25%=42.45(萬元)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的稅負分析: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由于在信托合同中未約定資金的使用用途,而且約定信托公司獲得的收益取決于信托公司對信托資金的運作情況而定,則委托人從受托人信托公司獲得的信托收益,屬于投資收益,不構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只繳納企業所得稅;诖朔治,委托人A公司從受托人信托公司獲得的信托收益,要承擔的稅負如下:
企業所得稅=1000×10%×2÷(1+6%)×25%=47.17(萬元)
從以上分析可知,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A公司可以節。42.45+11.32)-47.17=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