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基金對比圖表
1、概念對比
信托基金 |
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讓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為收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 |
資產管理計劃 |
資產管理可以定義為機構投資者所收集的資產被投資于資本市場的實際過程。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是金融機構代理客戶資產在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為客戶獲取投資收益。 |
契約型基金 |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契約”的形式發行收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
2、業務范圍
信托計劃 |
單一資金信托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資產管理計劃 |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定向資管計劃;集合資管計劃 |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單一客戶資管計劃;多個客戶資管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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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
3、主要監管法規
信托計劃 |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
資產管理計劃 |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等 |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準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準則》;《八條底線細則》;“26號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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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兩個指引;“7辦法2指引”等 |
4、對于凈資本的要求
信托計劃 |
需要計提風險 |
資產管理計劃 |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需要計提風險資本 |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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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
無要求 |
5、監管機構及監管強度
信托計劃 |
銀監會 事前報告或者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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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 |
證監會、中基協 |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基協備案 |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單一客戶合同簽訂后備案,多個客戶初始銷售后備案(5個工作日)、募集完驗資后備案(1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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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
證監會、中基協 登記后募集,募集后備案(20個工作日) |
6、牌照稀缺度
信托計劃 |
68張 |
資產管理計劃 |
79+126張 |
契約型基金 |
2.59萬張 |
7、發行公司及發行門檻
信托計劃 |
信托公司 注冊資本兩億起,國有控股 |
資產管理計劃 |
公募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 注冊資本2000萬元起,國有控股 |
契約型基金 |
私募基金 注冊資本1000萬元起,對股東無要求 |
8、關于份額轉讓
信托計劃 |
柜臺辦理收益權轉讓 |
資產管理計劃 |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臺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所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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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
無詳細規定 |
9、關于投資事項
信托計劃 |
投資范圍:標準化及非標準化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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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限制:基本都可以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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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 |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
投資范圍:定向資管計劃無投向限制;集合資管計劃可投向各類交易所證券等標準化資產、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或備案發行的集合金融產品 |
投資限制:集合計劃不得投資于非標準化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單一信托/資管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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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
投資范圍:標準化及非標準化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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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限制:不得直接發放貸款、委貸受限;不得參與Pre-IPO、可參與定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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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
投資范圍:標準化及非標準化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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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限制:不得直接發放貸款、委貸受限;不得參與Pre-IPO、可參與定增 |
10、關于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信托計劃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 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 (2) 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 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資產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托計劃2-50人。 |
資產管理基金 |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 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合計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并接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管理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2-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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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的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 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 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 |
11、關于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信托基金 |
可以投資 |
資產管理計劃 |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于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的股權有關問題》: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并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需做好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單純以認購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企業合伙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義務的,不符合適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完成核準、備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
契約型基金 |